永顺县棚户区自建房征收补偿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自建私有独栋房屋征收补偿办法。被征收人可选择货币补偿和产权置换。在相同区域或地段,遵循先签先选的原则。若本项目还建安置房不够,被征收人只能选择异地置换或货币补偿。

临主街的第一层从事商业活动的独立房间(不含用于生活居住的房间)按面积1:1在本项目区域内置换门面房;不临主街的第一层没有从事商业活动的独立房间(不含用于生活居住的房间)按面积的40%在本项目区域内置换门面房;折算成门面房以外的建筑面积按1:1.3的比例置换面积最接近的安置楼房,剩余空隙土地按评估价值予以货币补偿(评估时充分考虑房屋的建筑密度)。

搬迁费(含搬出、搬进):被征收房屋面积在100平方米及以下的,每栋补助标准为5000元;超过100平方米超出部分按16元/平方米给予补助。

过渡安置费按每户14400元/年支付;过渡期限为24个月。因产权置换房屋未按期交付造成超过补偿协议规定的过渡期限的,从延期之日起,延期在1年内的以原标准的1.5倍的标准计算并按月支付;延期超过1年的,以原标准2倍的标准按月支付。过渡安置费自签订协议并交验被征收房屋的当月开始计算,不足一月的按一月计算。

按时签约奖励,自收到分户评估报告之日起30日之内(含当日)被征收人签订产权置换补偿协议的给予3万元的签约奖励;自收到分户评估报告31日起至60日内(含当日)被征收人签订产权置换补偿协议的给予1.5万元的签约奖励;自收到分户评估报告61日起至90日内(含当日)被征收人签订产权置换补偿协议的给予1万元的签约奖励。

按时搬迁奖励:被征收人在协议规定期限内完成搬迁并交付验收合格的按房屋主体面积200元/平方米标准予以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