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疾病住院基本医疗费用起付线和支付比例
(一)一级定点医疗机构(乡镇卫生院及分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起付线为100元,支付比例90%。
(二)二级定点医疗机构(县级医疗机构)起付线为500元,支付比例75%。
(三)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州人民医院)起付线为1000元,支付比例60%。
(四)湘西州民族中医院起付线700元,支付比例70%。
(五)省级定点医疗机构起付线按照湘人社发〔2016〕88号文件执行,省级未定点的公立医院起付线为1500元,支付比例55%。
(六)省外各级公立医院参照省内同级别定点医疗机构相关标准予以报销。
(七)实行保底政策,参保居民住院医疗费用(起付线除外)实际补偿比例未达30%的,按30%支付。
(八)特困人员(农村五保户、孤儿、城市三无人员)在县内公立定点医疗机构免起付线,医保支付80%,民政医疗救助20%;在县外住院参照农村低保支付政策。
(九)民营医疗机构起付线和支付比例: 州内定点民营医疗机构(含张家界市内)起付线300元,支付比例70%;
县外州内非定点民营医疗机构起付线500元,支付比例60%; 州外民营医疗机构起付线1500元,支付比例50%。
(十)农村低保对象、建档立卡贫困户在二级(含)以上医院住院起付线减半,支付比例提高10个百分点。
(十一)对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含产前检查费)给予一次补助,平产补助标准为1300元,剖宫产补助标准为1600元。孕产妇因高危重症救治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参照疾病住院相关标准支付。
(十二)对核实核准的农村贫困人口(即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和农村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贫困残疾人),患食管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终末期肾病、儿童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儿童急性早幼粒细胞白血病、儿童房间隔缺损、儿童室间隔缺损等在具有大病救治资格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救治免起付线,支付比例为90%。
(十三)由县城乡居民医保基金统一向国有控股商业保险公司投保大病保险,根据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调整情况每年签订投保协议,全县参保城乡居民作为被保险人,享受两项保险补偿待遇。
(十四)一个结算年度内,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为15万元;一个结算年度内多次住院的,累计起付线标准以省级定点医疗机构最高起付线标准为限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