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被征收人因重大疾病、突发重大意外事故、丧失劳动能力、家庭生活特别困难并持有低保证等情况确有搬迁困难的,由本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项目指挥部组织房屋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房屋征收、民政等部门核实并公示,对符合条件的,由房屋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会同县房屋征收部门适当给予房屋搬迁补助。
对被征收人实施最低面积保障的,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时,应计算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和45平方米之差的补偿价格。其面积差值部分的补偿价格按照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补偿单价(不含装饰装修和附属设施补偿)计算。
申领搬迁补助的被征收人应当如实提供相关部门的合法证明材料,不得伪造证明资料,不得冒领搬迁补助,违者一经查实,取消其补助资格并追回已发放的补助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