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政治制度是指由1842年开始的香港殖民地时期和主权移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后的香港政治,贯彻其中的最大特色是殖民地时代创立的行政主导制:总督由英国委任,身兼政府首长、驻军统帅、(实际上只是咨询机构的)立法会主席,掌控立法权、执法权,唯独需派人担任终审法官。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港英政府为争取民心,试图组织民选议会,但周恩来担心香港成为如新加坡一样有自治权的自治领(Dominion)反对而作罢,原先的议会被降格为打点市容的市政局。到殖民地时代末期,香港立法局部分议员是由间接民选产生,但只负责被动盖章和进谏。
1997年,香港主权移交中国后,香港实行一国两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是宪制性文件,而政制的其中一部分是香港政治委任制度。
殖民地建立初期,香港政制全由英国人发展及管理,后来渐有本地华人参与。香港的主权归属问题在20世纪末受到国际关注,中国和英国经过近20年磋商,最后决定于1997年进行主权移交,结束香港一百五十多年的殖民地历史。主权移交后,香港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特别行政区,以一国两制形式平衡两地之间政治、经济和社会上的差异。主权移交后的政治争议,多数涉及在宪制性文件《基本法》的架构下,香港民主发展的方案和步伐。
殖民地时期
香港原属广东的一部分,满清时期属新安县管辖。自1842年起,清政府于鸦片战争战败后被逼与英国先后签署《南京条约》、《北京条约》把香港岛及九龙半岛的统治权永久割让和授予英国,1898年更签署《展拓香港界址专条》把新界租给英国,为期99年。
香港殖民地成立后,其政治制度主要根据《英皇制诰》和《皇室训令》两份文件建立。开埠初期至八十年代初港督的权力很大,是英国皇室在香港的全权代理人。港督之下有行政局和立法局:行政局是协助港督决策的机构,所有重要决策均由港督会同行政局作出;立法局名曰立法,但其实只是港督的咨询机构,因所有立法局议员都是由政府委任香港党派,所以政府在立法时有绝对的控制权。由于当时港督有权力去委任行政局及立法局的议员以及法官,加上港督也是行政局及立法局的当然主席,因此港督以政府首长之名控制行政、立法及司法权力,并非三权分立。到殖民时代后期,港督只保留政府首长一职;立法会主席由间接民选产生的议员选出;但首席大法官依然由港督委任。此制度基本上于香港主权移交后依然保留。
早期香港政治制度由英国人全权控制,到了1884年,首位华人(伍廷芳)被委任为立法局议员;至1926年,首位华人(周寿臣)被委任为行政局议员。
在太平洋战争中,英、华共同抗日而产生出本土归属感。香港重光后,总督杨慕琦于1946年5日为争取香港市民对英国殖民统治的支持;同时洗擦统治不善令殖民地沦陷的耻辱,杨慕琦于同年8月28日发表一份政治制度改革方案,史称《杨慕琦计划》。计划内容主要是建立一个由民选议员组成的香港议会,但由于英国内部担心此举将会选出亲中反英的议会,故计划并未得到广泛认同。1949年,中国大陆政治局势的变化,促使计划的搁置。计划中的正常议会被逼降格为打点市容的市政局。
1960年代,香港的市政议会:市政局首次实行选举,让合资格的选民选出代表他们的议员,参与决定市政政策,但由于选民资格具一定门槛,一般大众没有选举权。
1970年代,前港督麦理浩推出在香港推行代议政制的概念,让市民有参政的权利。另一方面,英国政府的殖民地部也开始逐渐放宽对香港的控制,使香港政府有着更大的权力,例如政府财政自主、港元汇率自主等。殖民地的权力接近主权国家。
1982年9月,英国首相撒切尔夫人访京,香港前途谈判正式展开。由于英国不想放弃统治香港,而中国则坚持收回主权,故双方最初的谈判非常激烈。英方坚持与清朝签订的条约有效,故香港岛与九龙半岛的主权属于英国;中方则坚持不承认不平等条约。英方后来让步,提出主权换治权,即英方承认中方拥有香港主权,换取中方让英方在1997年后继续管治香港。最后,英方让步,承认中方拥有香港主权,并承诺在1997年后结束在港的统治。经过22轮的谈判,中国时任国务院总理zzy和英国首相撒切尔夫人作为中英双方代表在1984年12月签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关于香港问题的联合声明》(简称《中英联合声明》)。
1982年,香港正式推行代议政制,成立区议会。1985年,区域市政局成立,实行类似市政局的选举制度。同年9月,立法局开始进行间选。
1991年,立法局开始有地区直选的议席。亦有人认为1980年代英国政府知道有可能要将香港交还中国,才开始在立法局中引入直选。到了1992年,最后一任港督彭定康推出政改方案,大幅增加立法局的直选议席。1995年殖民地最后一届立法局选举,有20个地区直选议席,是最多的一届;另有功能组别30席,由选举委员会选出的10席;官守和委任议席全部取消。中国对此不满,使得之后“直通车”被取消,临时立法会等事件。当中的“直通车”安排是指最后一届所有民选议员任期跨越1997年6月30日至任期完毕。
宪制文件
《香港基本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于1990年4月4日通过,由时任中国国家主席杨尚昆签署主席令颁布。《基本法》规定了香港的政治体制,行政、立法及司法部门的职权和组成方法,被称为香港的小宪法。
政治体制
香港在1997年主权移交后的政治体制基本上是三权分立,但设计成行政部门对立法部门的制衡力较大(所谓行政主导),例如根据《基本法》第七十四条,立法会议员在提出涉及政府政策的议案时,须先得到行政长官的书面同意,这些限制在主权移交之前是没有的,亦是造成“立法会有票无权、政府有权无票”的主因。至于司法部门则相对较为独立。
行政长官
行政长官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首长,代表香港特别行政区,同时是香港的行政部门: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首长。现任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是林郑月娥(2017年7月1日宣誓就任)。
行政会议
行政会议,在香港主权移交名为行政局,是协助行政长官决策的最高官方机构,但不论如何决策的权力还是在行政长官身上,类似智囊团,现由14个官方成员及15个非官方成员组成。
行政机构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是香港的行政机构,执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行政管理权。首长是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
立法机构
香港立法会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构,每四年改选一次。
自第5届起立法会共有70名议席,其中35席经地方分区直选产生,其余35席经功能组别选举产生。主席由互选产生。
选举权
司法机构
香港的司法机构由香港的各级法院组成,负责香港的司法工作,聆讯一切刑事及民事诉讼,独立于行政及立法机构。终审机构是香港终审法院。香港司法机构的首长是终审法院首席法官,现任为马道立。
法律体系:香港沿用源于英格兰的普通法(Common Law)体系。
地区行政
香港共分为18个行政区域,大部分政府行政部门均在各区设有办事处,以地区为行政单位。区议会是每区民选的议会,负责就区内事务向政府提供意见,但没有立法权,因香港并没有地区性的法律。时任行政长官曾荫权于2005年10月任内首份施政报告内宣布将会增加区议会的权力,让他们负责管理地区性的文娱康乐设施,如图书馆、大会堂、游泳池等。
在这之前,包括文化、康乐、公共卫生、食肆牌照管理等市政服务由同样是民选的市政局和区域市政局负责。因前行政长官董建华推行市政服务改革,两个市政局于2000年1月1日解散,服务由政府接手。
1997年后政治背景及现况
1997年7月1日,香港的主权正式移交至中华人民共和国,从而结束香港长达150多年的英国殖民统治,成为中国主权下的一个特别行政区。根据1984年中英双方签署的中英联合声明,1997年后的香港除了国防和外交以外,享有高度自治权。根据香港的宪制性文件《基本法》所规定,香港在主权移交后的50年内享有独立的政治、经济、司法及生活香港党派,并可以继续以“中国香港”的名义参与国际事务及与其他国家签订协议。
行政长官
第一任行政长官董建华由1997年7月1日起履新,他由400位经中央政府指定的选举团成员选出。2002年他在没有对手挑战的情况下,获得全体选举委员会支持连任,原来任期直至2007年6月30日为止(《香港基本法》规定行政长官只能连任一次),但他于2005年3月以健康为由辞职,同时获选为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副主席。其职位由原政务司司长曾荫权署任,直到2005年6月2日,中央同意曾荫权辞任政务司司长,以准备参与7月的特首选举,并由财政司司长唐英年署任行政长官直至曾荫权当选为止。6月21日中央人民政府任命曾荫权为行政长官,即日就任,6月24日赴京正式宣誓就职。
立法会
根据《香港基本法》,2007年以前香港立法会由直选议员和非直选议员组成。在特区成立后的第一届立法会选举中, 20名议员是由分区直选通过普选产生。 而非直选议员中, 分别有30人经功能团体选出和再有10人经800人所组成的选举委员会选出。之后, 在第二届立法会选举中,有24名议员是经由分区直选通过普选所产生,而非直选议员中,30人是经功能(职业)团体选举产生,另外6人经选举委员会选出。2004年、2008年的选举中,选举委员会所产生的6席被取消,由分区直选取代。由于有投票权选举非直选议员的人士,同时可选出直选议员,因此被批评选举不公正,不够民主。
但根据中英双方最初的协定,香港殖民政府最后一届立法局应根据基本法选出,并可过渡成为香港特区政府第一届立法会。1992年上任的最后一任港督彭定康扩大功能组别的定义,变相令差不多全香港的市民成为合资格选民。中国政府强烈反对彭定康的政改方案,指斥违反基本法,于是刹停“直通车”,成立临时立法会取代立法局。第一届特区立法会在1998年才选出。
2005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动解释《香港基本法》第45条,称香港任何政治制度的改革都必须得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同意才能实行,等于间接否决香港于2007年和2008年实行行政长官和立法会普选。
根据香港基本法,政府所提出之草案只须立法会全体议员过半数赞成便获通过,但立法会议员所提出之私人草案必须经直选和间选两组议员分组投票,两组均过半数赞成才获通过。现亲建制势力控制了间选的大部分议席,而直选所采用的比例代表制使部分直选议席也落入亲建制人士中,故政府法案往往较议员私人草案易获通过。所以,立法会被反建制的“泛民主派”(有称为“反对派”)视为难以制衡政府行政权力,但反建制阵营都积极参加每届立法会的选举,希望夺得立法会的控制权。
最近一次立法会选举为2016年香港第六次立法会选举。根据香港基本法, 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员70人(第五届增额10席),其组合成分如下:
届别功能团体选举选举委员会选举分区直接选举第一届30人10人20人第二届30人6人24人第三届30人---30人第四届30人---30人第五届35人---35人第六届35人---35人
2007年以后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尚待决定,第四届选举沿用了第三届的做法。
1998年及2000年的选举被亲政府阵营描述为公开、公平以及具代表性。但亲民主阵营则描述为不公平,因为有些人拥有比其他人更多的投票权。在此两次选举中,亲政府人士赢取了大部分的间选议席(事实上,有三分之一的间选议员是功能团体协调出来,没有经过选举投票),“民主派”人士以及无党派人士则赢取了大部分的直选议席。
高官问责制
前特首董建华于任内大幅改组政府架构,于2002年7月1日推行主要官员问责制。公务员队伍至今仍保持其一贯政治中立。高级公务员(常任秘书长、署长及处长等)仍备受政治压力,经常要到立法会推销及解释政策,并接受议员质询。
2007年10月17日香港政府发表《进一步发展政治委任制度报告书》,设立副局长及政治助理等政治委任职位,协助局长处理政治事务。建议于立法会通过,并于2008年进行委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