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用人单位或者工伤职工对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可以在收到鉴定结论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再次鉴定结果为最终结论。如果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可以在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1年后,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再次申请鉴定所需材料如下
1、劳动能力再次鉴定申请表

2、身份证

3、工伤认定决定书

4、劳动能力初次鉴定结论书

5、医疗诊治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