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村民住房建设占用农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涉及农用地转用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每半年汇总到市自然资源部门,按批次上报长沙市人民政府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村民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住房建设
(一)原有住房危旧或住房面积低于本办法第九条所列标准,需要改、扩建;
(二)因发生或防御自然灾害,需搬迁;
(三)确需分户建房;
(四)因征地拆迁或村庄建设需易地搬迁建房;
(五)自愿放弃原分散居住的住房用地,向中心村和村民集中居住点集居;
(六)经依法批准回原籍落户或外来人口迁入,成为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后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或本集体经济组织权益,符合申请条件需要新建住房安家;
(七)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申请建房的其他情形。
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不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二)不符合村庄规划;
(三)不符合一户一宅规定;
(四)原有住房出卖、出租、赠与他人或改作生产经营用途;
(五)原住房虽因项目建设征地被拆迁,但已得到安置;
(六)所申请的选址土地权属确有争议未解决;
(七)违法违章占地建设住房未处理结案;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不予批准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