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加工伤保险的超龄就业人员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等政策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六)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七)因工死亡的,其近亲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八)劳动能力鉴定费。
参加工伤保险的超龄就业人员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的,与所在单位解除或终止用工关系,与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协议,一次性享受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等工伤保险待遇,终止工伤保险关系。一次性享受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的标准按照工伤发生之日或职业病诊断之日的伤残等级和护理依赖程度及本人月平均工资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