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对参保人员一个自然年度内累计个人负担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扣除大病保险起付线以后,分四段累计补偿

1、0至3万元(含)部分报销60%

2、3万元以上至8万元(含)部分报销65%

3、8万元以上至15万元(含)部分报销75%

4、15万元以上部分报销85%。

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在扣除大病保险起付线以后,各段报销比例分别提高5个百分点。

大病保险年度补偿限额统一为40万元,随着大病保险筹资能力、管理水平不断提高,省级医疗保障部门商财政部门适时提高报销比例和最高补偿限额。对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取消大病保险封顶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