望城农村村民使用宅基地建房应当符合村庄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尽可能利用空闲地、旧宅基地和废弃地,避开地质灾害易发区和隐患点,不得破坏生态环境、损毁古树名木和历史文化遗存建房,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强化建房条件审查,严格执行“一户一宅”政策。
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本村农村村民具备分户条件确需另立户建设的;
2.现有住宅属旧房、危房需拆除新建或改(扩)建的;
3.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需搬迁新建的;
4.住宅因灾害损毁需重建的;
5.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情形的。
农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宅基地
1.本村内已有一处以上(含一处)宅基地的;
2.不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引导跨镇、村集中居住的除外);?
符合分户条件,但现宅基地实际占地面积在基准户型面积的基础上,人均占地已达20平方米的。
4.已有农村宅基地上住房因出售、出租、赠与或将住房改作生产经营用途的;
5.已实行征地拆迁安置或预安置的;
6.夫妻共有一处宅基地,虽已分户再申请宅基地的;夫妻双方户口未在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其中一方已有宅基地的;
7.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批准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