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规定,符合条件的贫困户,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的医保个人缴费部分,由各县市区给予50%以上的资助;对特困人员的医保个人缴费部分,通过医疗救助渠道全额资助;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医保个人缴费部分,通过医疗救助等渠道给予定额资助,定额资助标准由各地人民政府确定。

在普通居民住院报销比例的基础上,将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特困人员在各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政策范围内费用(指按项目付费)报销比例提高10%。

另外,将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特困人员、低保对象大病保险起付线比普通居民降低50%;补偿比例提高5%。贫困人口住院费用经基本医保报销,个人自付的合规医疗费用,扣除起付线以后,分四段累计补偿:3万元以内部分补偿65%;3万元以上至8万元以内部分补偿70%;8万元以上至15万元以内部分补偿80%;15万元以上部分补偿90%,并且取消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大病保险封顶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