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个人的民族成份,只能依据父亲或母亲的民族成份确定。公民的民族成份发生变化或登记错误的,可以申请变更或者更正民族。
申请变更民族需要由本人或监护人书面申请、市级民族事务管理部门出具的《湖南省更改民族成份证明》及本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申请更正民族:本人或监护人书面申请、记载了正确民族信息的原始依据(如原户口簿、身份证、迁移证、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供的户籍档案等)及本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由申请人向常住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填写《湖南省公民主项信息变更、更正审核表》。户口登记机关受理申请人所提交的申请材料,并进行初步审核。
逐级上报市级公安机关审批。审批机关应当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逐级反馈至户口登记机关,并告知当事人。审批通过的,由户口登记机关收缴其原户口簿内页、居民身份证,另册保存原常住户口登记表,并为申请人建立新的常住人口登记表,发给新的居民户口簿内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