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居民自建房设为经营场所要满足哪些条件?


根据长沙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居民自建房用作经营场所管理的暂行规定》,农村居民宅基地自建房、国有土地居民自建房、留地拆迁在集体建设用地上建设的居民安置房等,可依法按程序登记为经营场所。

但自建房出现下述五种情况,则不能作为经营场所,包括:未经房屋安全鉴定的;经房屋安全鉴定为C 级和D 级的;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存在违法建设、违法违规审批问题的;被征收房屋。

按照“安全必鉴”“经营必审”的要求,《规定》明确严格房屋安全审查的要求,即:用作经营场所的居民自建房应进行房屋安全鉴定,不得将未通过房屋安全鉴定的居民自建房用作生产经营场所。在市场主体登记或行业经营许可环节,当事人要取得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或者园区管委会负责出具的,确认房屋安全的场所证明材料,才具备上市开展经营活动的资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