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选举法的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代表名额基数为350名,省、自治区每15万人可以增加1名代表,直辖市每25000人可以增加1名代表;人口超过1亿的省,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1000名。自治区、聚居的少数民族多的省,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代表名额可以另加5%。
省级人大代表总名额确定后,由本级人大常委会具体分配。 在分配名额时应注意:直辖市、市、市辖区的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多于市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由本级人大常委会按照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4倍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原则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