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建宅基地安置是指对被征拆人的合法房屋进行补偿后,由符合条件的被征拆人在依法批准的宅基地上进行重建。重建宅基地按照下列规定实施:
(一)重建宅基地由相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审批,相关手续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株洲经开区管委会组织办理。
(二)集中重建宅基地安置的,土地平整,水、电、路三通及重建房屋的超深基础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株洲经开区管委会组织实施。经批准采用分散宅基地安置的,选址、“三通一平”、超深基础、土方填挖、建房审批等费用,可以按照批准宅基地面积给予重建宅基地平整补助(具体标准见附表10)。重建宅基地平整补助面积按照株洲市农村宅基地管理有关规定最高不超过150平方米。重建宅基地所涉及的费用经相关部门审核后列入征地成本。
(三)重建宅基地面积,按照株洲市农村宅基地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同一拆迁房屋有多户需要安置的,重建用地超出被拆迁房屋占地面积部分的有关费用由被征拆人自行承担。
(四)同一拆迁户有多处合法房屋被拆迁的,只安排一处重建宅基地。拆迁房屋占地超出重建用地面积的部分另行给予300元/平方米的补助,补助面积最多不超过150平方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