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详情
韩大妈系王某的母亲,赵某系王某的妻子,2014年王某被查出身患癌症,经诊治未能挽留住生命,2017年王某因病去世。韩大妈起诉至法院称,自儿子王某患病住院,都是自己陪床,儿媳赵某总说自己没有时间,医疗费的支出几乎全部是韩大妈承担。韩大妈认为其虽为王某之母,照顾住院生病的王某,是出于人性和亲情,不是出于法定责任。而儿媳作为妻子,是照顾和给儿子支付医疗费的法定义务人。在王某生病期间,韩大妈出钱出力全部是代儿媳为之,是法律意义上的无因管理行为。故儿媳应归还韩大妈代儿媳支付的医疗费用。儿媳则认为韩大妈支付及垫付医疗费是赠与,且王某已经立遗嘱将遗产多分给韩大妈,故不同意韩大妈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父母对具有劳动能力的成年子女无抚养义务,但韩大妈支付医疗费是基于与王某的母子关系,且依据法律规定,韩大妈对王某的遗产享有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权,且韩大妈已实际继承了王某的大部分遗产,故韩某为王某支付医疗费并非无因管理。判决后,韩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驳回了韩某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
无因管理有三个构成要件:
第一,管理人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如客观上本无义务,管理人误认为有义务而管理,仍构成无因管理;如客观上本有义务,管理人误认为无义务而管理,则不构成无因管理。父母对成年子女没有法定抚养义务,儿媳曾表示让韩大妈先行垫付,将来还给韩大妈,故韩大妈先行垫付的行为并非无因管理。
第二,有为他人管理的意思。即管理人须有出于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的主观动机,且由管理行为所取得的利益最终归受益人所有,而非管理人享有。父母为成年子女垫付医药费主观上难以认定是为避免子女利益受损,更多是出于亲情。王某去世后,韩大妈继承了王某大部分的遗产,韩大妈获得了大部分利益。
第三,有为他人管理事务的行为。管理的事务是他人的事务,管理的行为应当是积极行为,不作为不构成无因管理中的管理行为。综上,父母以无因管理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已故子女配偶返还垫付的医药费,难以获得支持。
来源:法治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