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社会救助家庭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具体包括:
(一)配偶。
(二)父母和未成年子女。
(三)已成年但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
(四)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的其他法定赡(抚、扶)养关系并长期共同生活的成员。
(五)县级及以上民政部门根据相关政策和有关程序认定的其他人员。
下列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一)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人士;
(二)在监狱等服刑场所内服刑的人员;
(三)现役军人中的义务兵;
(四)人民法院宣告失踪人员;
(五)县级及以上民政部门根据相关办法和程序认定的其他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