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房合同里的免责条款有用吗?发生意外,房东要负责吗?


租房合同里的免责条款如果是无效的,那写进合同也是没有用的。

租房合同中,甲乙双方签订免责条款,属于民事主体对于自己的民事权利的自我处置权限,该民事行为是否生效的前提是,是否违背我国法律关于该行业该行为的禁止性的强制性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六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具体实践中,区分以下几种情形:

1、房屋结构或室内设施质量安全不合格的房屋,房东进行了质量瑕疵告知之后的免责条款,比如,房东明知自己的房屋属于危房,属于不合格的房屋,而为了谋取利益进行出租,也进行了瑕疵告知,承租方为了节约成本,也愿意承租,这种合同在司法实践中可以认定为无效合同,房东不能以免责条款进行免责,当然,承租人明知瑕疵而为之,也存在过错,有可能需要自身承担部分责任。
2、房屋结构或室内设施质量安全不合格的房屋,房东进行了瑕疵隐瞒,即使双方签订了免责条款,发生意外之后,更加不能作为房东豁免自身责任的理由,房东违背了最基本的诚信原则。
3、房东和租客都没有明知该房屋结构或室内设施是否存在安全隐患,为了安全起见,房东提供的格式合同条款会自动写上免责条款,在司法实践中,也有可能被认定是:房东所提供的格式合同上存在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法律禁止性条款以及造成对方人身损害或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法律禁止性免责条款。由此可见,这个免责条款,也不能成为房东高枕无忧的护身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