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现行政策为《湖南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解释》,其中规定:

享受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对象的基本条件为:

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197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曾经生育(收养)了子女且同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的合法夫妻:

本人为农村居民;

未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生育数量多生育子女;

未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收养子女;

现存一个子女或现存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本人1933年1月1日后(含1933年1月1日,下同)出生,年满60周岁。

可以依据相关政策享受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其奖励标准与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标准同为80元/人/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