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屋租赁期间,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对房屋进行装修,租赁期届满或者租赁合同解除时,对于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如沙发、茶几、餐桌等,可由承租人带走,因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对于已经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如地板、瓷砖、天花板、门窗等,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补偿其装饰装修费用的,法院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官提醒
在外租房,尽量租住设备较为齐全的房屋,如果租住条件缺少必备的家居生活用品,最好跟房东协商让其自行补充,若要装修布置房屋,对于不能带走的装饰装修物(地板、天花板、墙面、门窗等),租户最好谨慎行事,以免房屋到期后与房东产生纠纷。
所以对于出租房要慎重装修,如果要装修,记得把合同的时间签长一点,比如5年、10年。
来源:灞桥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