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公务罪与袭警罪的区别

一、袭警罪的刑法溯及力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七)》,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作出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的罪名明确为袭警罪。

  该法条改变的不只是罪名的名称,更涉及到法律适用的溯及力问题。因《刑法》第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法第十二条几个问题的解释》规定,适用袭警罪的罪名在量刑上较之前的妨害公务罪量刑更重,由修改前的法定刑三年以下修改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通过对暴力袭警行为在量刑上的提高突破了妨害公务罪的量刑尺度。

二、关于袭警罪与妨害公务罪的界分

  袭警罪作为一个新罪名,在与妨害公务罪的关系上尚有一定的争议,但袭警罪本身行为对象及行为具有的特殊性是无可争议的,结合犯罪构成,袭警罪的行为对象必须是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行为的特殊性是必须具有暴力性质。因此,如何准确理解“暴力”的含义就成为把握此罪与彼罪的关键。根据2020年1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惩治袭警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第一条“对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民警实施下列行为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规定的‘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应当以妨害公务罪定罪从重处罚:1.实施撕咬、踢打、抱摔、投掷等,对民警人身进行攻击的;2.实施打砸、毁坏、抢夺民警正在使用的警用车辆、警械等警用装备,对民警人身进行攻击的;对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民警虽未实施暴力袭击,但以实施暴力相威胁,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

  上述规定虽早于《刑法修正案(十一)》,但其规定的袭警程度认定标准仍有一定的借鉴意义,鉴于此对于妨害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若对执行公务的警察仅是以其人身、财产侵害造成的不利后果相威胁,并会使人产生恐惧心理的方式妨害人民警察依法执行公务,宜认定为妨害公务罪;若采取故意侵害他人人身、财产权益的暴力行为,(此处的暴力行为只需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即可,无需已经阻碍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阻碍依法执行公务的警察,造成严重后果的,应依法认定袭警罪加以惩处。

  其实,故意伤害正在执行公务的警察,触犯的也不仅是袭警罪,更有可能造成严重的伤害后果后,以故意伤害罪甚至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杀人罪、抢劫枪支罪等严重犯罪定罪处罚。法治社会的进步,是一个动态发展的过程。回应社会诉求的司法实践,不仅是在尊重民警执法权威的同时,时刻守护法律红线。也是在提醒群众在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同时,切勿暴力冲动,触犯法律底线。

来源:黄骅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