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孕女职工产前患有生育保险政策规定的妊娠并发症、合并症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不设起付线,按基本医疗保险分段自付比例结算。
生育医疗费用支付标准
三级医院平产提高至3300元,剖宫产提高至4300元
二级医院平产提高至2500元,剖宫产提高至3500元
一级医院平产提高至2000元,剖宫产提高至3000元
如有产中并发症,在以上支付标准基础上再增加1500元
产前检查、人流(门诊)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标准为500元,增加人流(住院)待遇项目,支付标准为800元。三级医院引产支付标准提高至2000元;一、二级医院引产支付标准提高至1500元。上环、取环支付标准提高至300元,男女结扎支付标准提高至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