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居民医保实行住院首诊、双向转诊、基层门诊的就医管理制度。按照“保障医疗待遇,方便群众就医”的原则,在县市区人民政府的指导下,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辖区内的城乡居民自主选择统筹区内一家具备住院条件的协议医疗机构作为首诊定点医院,参保人员患病时首先在首诊定点医院就诊。

首诊定点医院每年确定一次,一个年度内不变。因病情需要转诊的,首诊定点医院应当及时办理转诊。专科医院可收治专科病种的患者。

参保人到首诊定点医院办理住院手续时,应当交验本人的医保手册(卡)和居民身份证明(身份证或户口簿),并预交个人自负费用。办理出院手续时,应由个人自负的医疗费用由个人与医疗机构直接结算;应由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的部分,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直接结算;并在“医疗费用结算单”上签字,取回医保手册(卡)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