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规定,只要是参加株洲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自由职业者、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失业人员、从居民医疗保险转入的从业人员以及个人委托存档人员等在本市五区的城镇灵活就业人员。
城镇灵活就业人员以上上年度统筹地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80%为基数。分别按6%或8%的费率档缴费,其中,按6%费率档缴费的,不建立个人帐户;按8%费率档缴费的,建立个人帐户。
灵活就业人员缴费率由6%档变更为8%档时,应以6%档的缴费月数与变更时的缴费基数为标准,一次性补缴2%的医疗保险费,补缴期间不划入个人帐户。
办理医疗保险退休时,按8%费率档缴费年限大于10年的,以本人上年度退休金为基数,按3.4%划个人帐户;按8%费率档缴费不足10年或按6%费率档缴费的,不建立个人帐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