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结算年度内,参保人员住院医疗费用个人自负比例为:
基本医疗保险第一费用段为起付标准以上、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费用,参保人员在一、二、三类收费标准医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个人自负比例分别为14%、12%、10%和8%;基本医疗保险第二费用段为3万元以上、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费用,参保人员在一、二、三类收费标准医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个人自负比例分别为9%、8%、7%和5%。
参保退休人员按以上个人自负比例的70%执行。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剩余比例部分。
10万元以上40万(含40万元)以下大病医疗互助费用段,参保人员个人自负比例为6%,由大病医疗互助费支付94%;超出40万以上的费用由个人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