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第四条第四项,已注册机动车在检验有效期满后连续三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应当强制报废,其所有人应当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并将报废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

因此,在摩托车达到强制报废标准后不可补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