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多次转让未过户未投交强险,出了事故,车挂在谁名下、肇事司机、最后一次转让并交付的受让人都要负责,所以买车切记及时过户,并投保交强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被多次转让但是未办理登记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最后一次转让并交付的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第十六条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此外,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除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以外,还应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通知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依照规定投保,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2倍罚款”承担相应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