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医保个人账户的钱主要按规定支付本人门诊医疗费(含预防和体检费用),协议药店购买药品和医疗用品费,住院医疗费和门诊特殊病种中的个人负担部分,其他符合国家、省和本市规定的支持发展与基本医疗保险衔接的各类医疗、疾病保险和长期护理保险等健康保险产品的费用。

个人医疗账户结余本金,按国家规定利率计息,个人医疗账户的本金和利息归个人所有,可以转移和依法继承,也可由本人申请支付家庭成员中患大病自负费用过高的部分,具体操作办法另行制定。参保人员死亡后,个人医疗账户余额可一次性支付给继承人。

参保人员住院须首先自付一定费用段后,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方可按规定支付参保人员本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内累计医疗费用。首次住院自负段如下:三级医院1200元,三级专科医院1000元,二级医院600元,一级及以下医院400元,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200元;一个结算年度内二次及二次以上住院的,按上述同类别医疗机构年度内起付标准的50%计算。

进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个人仍要负担一定比例,具体规定如下:
在职人员:自负段以上至1万元部分,个人自负比例三级及三级专科医院为16%,二级医院为14%,一级及以下医院、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12%;1万元以上至10万元部分,个人自负比例三级及三级专科医院为8%,二级及以下医院为6%。

退休人员:自负段以上至1万元部分,个人自负比例三级及三级专科医院为10%,二级医院为8%,一级及以下医院、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6%;1万元以上至10万元部分,个人自负比例三级医院为6%,二级及以下医院为5%。

进一步深化医保支付制度改革,结合医保基金预算管理实行医疗保险付费总额控制,逐步建立起与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发展相适应、激励与约束并重,以按病种付费为主的多元复合式医疗保险支付制度。推行按病种付费时可不设起付线,具体病种和支付标准由医疗保障和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发文确定。因重性精神病在本地专科医院住院的,不设自负段和自负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