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残疾人生活补贴包括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可同时申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既符合残疾人两项补贴条件,又符合老年、因公致残、离休等福利性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条件的残疾人,可择高申领其中一类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残疾儿童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可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为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精神、多重残疾中生活贫困的一、二级残疾人。具有本市户籍、持有第二代残疾人证、家庭或者本人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且残疾等级为三、四级的各类残疾人。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为具有本市户籍、持有第二代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各类残疾人(以下简称重度残疾人)。
下列情况暂不列入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范围
1.通过按比例就业、集中就业、社区就业等形式享有工资待遇的;
2.被征地后按月领取生活补助费的;
3.在工商部门注册领取营业执照等自谋职业者或通过从事其他经营活动获得经济收入且收入高于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4.以残疾人本人名义或以残疾人本人为主从事规模种养殖业、从事自由职业(自由撰稿人、艺术家、设计师、律师、经纪人、会计师、按摩师、歌手、画家等),且收入高于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5.享受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和其他退休待遇的(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除外);
6.按月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
7.以残疾人本人物业出租获得经济收入且高于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8.由政府各级组织集中供养的“三无”人员、“五保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