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县农村建房要严格执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注重完善功能,控制建房面积,避免资源浪费或因建房致贫返贫。每户农村村民建房使用土地面积标准、明确建房分户原则以及建房人口的确定方式规定如下:
1、严格宅基地占地面积标准
涉及占用耕地的每户总面积不得超过130平方米,占用荒山荒坡的每户总面积不得超过210平方米,占用其他地类的每户总面积不得超过180平方米。严禁超过相应的宅基地批准面积,严禁砌围墙圈土地建设大型别墅和私人会馆。
2、明确建房分户的基本原则
独生子女住户,不论几代人,为一个家庭户型;有两个以上属于建房人口子女的,有子女已达婚龄且已经嫁娶的,经公安机关分户可作为两个以上家庭户型,但父母必须伴靠其中一个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子女建房。
3、建房人口的确定方式
家庭建房人口为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及家庭内现役义务兵士官、在读大中专学生、正在服刑的人员。夫妻一方为城镇人口的,如没有享受政府公租房、经济适用房和货币补贴等相关福利,可视为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计入建房人口。夫妻双方如分属不同的村集体经济组织,且一方已有宅基地,则另一方不能以户主身份申请宅基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