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醴陵领取养老金,领待人员死亡的,从死亡的次月起停发有关待遇。领待人员当月出国定居(注销国内户籍)的,从注销国内户籍的次月起停发有关待遇。
领待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除外)服刑的,服刑期间停发有关社会保险定期待遇。被判刑后暂予监外执行、假释期间,可以按被判刑前的标准继续发给基本养老金,但不参与基本养老金调整。被撤销假释继续服刑的,从撤销之月起停止发放基本养老金;假释期满被宣告原判刑罚执行完毕的,继续按判刑前的标准发给基本养老金并参加下一年度的基本养老金调整。服刑期满后,凭监狱《刑满释放证明书》重新办理待遇起发手续。服刑期间停发的待遇不予补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