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加工伤保险的超龄就业人员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至十级伤残的,终止工伤保险关系,参照《工伤保险条例》《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规定标准计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按10%计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标准按照工伤发生之日或职业病诊断之日的伤残等级及本人月平均工资核定,具体标准为:
(一)伤残等级五级的为18个月;
(二)伤残等级六级的为16个月;
(三)伤残等级七级的为13个月;
(四)伤残等级八级的为11个月;
(五)伤残等级九级的为9个月;
(六)伤残等级十级的为7个月。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标准按照解除或终止用工关系之日伤残等级及本人月平均工资核定,具体标准为:
(一)伤残等级五级的为2.4个月;
(二)伤残等级六级的为1.8个月;
(三)伤残等级七级的为1.5个月;
(四)伤残等级八级的为1个月;
(五)伤残等级九级的为0.8个月;
(六)伤残等级十级的为0.6个月。
超龄就业人员所在单位按上述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标准计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