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居民用水,居民生活用水4人(含4人)以下家庭,按户均用水量计价;超4人家庭,每超1人,每户每月增加4 立方米用水量。另外阶梯水量按全年月均综合平衡计收,对特困户、低保户暂不实行阶梯水价。
用水量在规定的定额(计划)用水量以内部分,执行规定的到户供水水价;超计划、超定额在20%以内的水量加价50%;超计划、超定额超过20%不足40%的水量加价100%;超计划、超定额在40%以上的水量加价150% (加收部分不含附征的污水处理费、垃圾处理费)。
每户4人(含4人)以下家庭每月15立方米(含)及以下,即年用水量在180立方米(含)及以下,按第一阶梯即3.11元供水价格计量收费,家庭常住人口超过4口,可按实超人数核增每人每月4立方米。每户每月16至25立方米(含) ,即年用水量在181立方米- 300立方米(含),超出180立方米以上水量,按第二阶梯即4.04元供水价格计量收费。每户每月25立方米以上,超出300立方米以上水量按第三阶梯即4.97元供水价格计量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