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地参保缴费的生育保险关系转移至湘潭后,如其生育保险在外地参保缴费期间与在湘潭参保缴费期间为连续状态,则外地和本地缴费时间可以合并计算。
参保人员妊娠期间转移医保关系,或者产假期间转移医保关系的,由住院分娩出院之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所在统筹地区按照本地区生育保险政策规定支付生育保险相关待遇(含生育医疗和生育津贴待遇)。 生育前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连续缴费5个月以上的(含5个月)女职工合法生育,按政策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其生育医疗费用; 生育前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连续缴费5个月以下的女职工合法生育,按统筹地区上年度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人均生育医疗费用的50%支付其生育医疗费用,如实际发生费用低于统筹地区上年度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人均生育医疗费用的50%,则按实际发生费用支付; 生育前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连续缴费不足10个月的不发放生育津贴,补缴超过3个月的,从正常缴费之日起10个月后生育的方可享受津贴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