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一条规定,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该条延续了原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对租赁物瑕疵担保责任的规定。因此,如果经专业机构检测甲醛含量超出国家标准,承租人可以要求解除房屋租赁合同。
瑕疵担保责任是租赁合同中出租人的重要义务。在租赁物存在危及承租人的人身安全或者健康的质量瑕疵情况下,出租人应对租赁物的质量瑕疵承担责任,承租人有可以随时解除合同的权利,体现了民法中人格权优先保护的原则。对于承租人未使用期间的租金,出租人应无条件退还,但是对于承租人实际居住期间租金的返还,需要依据空气质量不合格的程度、损害后果和居住时间综合考量。视情况而退。
来源:北京西城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