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建房原则以拆旧翻新为主,确需占用新宅基地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农业农村局严格把关。个人申请改建、扩建、新建房屋的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应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承担相应义务且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农村村民。
规划建成区内原则每户批准用地面积不得大于120 ㎡,层数不高于3层(含3层),高度不超过14m,已审批修建性详细规划的按规划实施。规划控制区参照《武冈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执行。
(二)村民将原有住宅出售、赠与他人、转让、擅自改作生产经营用途的或在原批准的宅基地以外有违法建筑尚未拆除的,不予批准个人建房。
个人申请房屋改建扩建时,因建房需要对现有房屋占地进行调整,周边确有可供利用的空闲土地且符合政策的,可以酌情调整个人住宅土地使用权边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