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不含湖南省内铁路分中心缴存职工),共同借款人仅限其配偶或其在株洲行政区域内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父母、子女。借款人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或商转公,可以在房屋所在地管理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均在株洲行政区域内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最高可贷款额度为60万元,借款人单独缴存的最高可贷款额度为40万元。个人贷款和贷记卡有累计6次(含)至11次(含)逾期的(已结清的个人助学贷款除外),贷款金额按可贷额度下浮10%,逾期贷款需全部结清。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长年限为30年,且贷款年限加上借款人现有年龄不得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