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新建条件的村民申请建房的,应向当地村民委员会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村级组织)提出申请,村级组织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建房的情况进行核实,符合条件的需村(居)民大会或村(居)民代表大会审议,并将结果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7日。经公示符合规定,出具同意新建房屋证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需在10个工作日按政策完成初审,再上报联合审批会议。建房分户的基本原则:
1、独生子女住户,不论几代人,为一个家庭户型;有两个以上子女的,子女已达婚龄且已嫁娶的,可作为两个以上家庭户型,但父母必须伴靠一子女建房。
2、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分户的只能认定一户;离婚一年以上且未共同生活或离婚后一方又另行结婚的可以认定分户。
3、与父母共同生活的外嫁女及未婚子女不能和父母分户。
4、本办法未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应提交村民代表大会按“一事一议”集体讨论决定,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同相关部门审核后公示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