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回县县人民政府在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的同时,应当书面通知住建、自然资源、公安、城管、农业农村、林业、市场监督、税务等有关部门,自公告之日起,在拟征土地范围内暂停办理下列手续:
(一)新批宅基地和其他建设用地;
(二)审批改建、扩建房屋,土地出让、不动产转让及不动产登记发证;
(三)办理户口的迁入,因出生、婚嫁、军人复退、大中专院校学生毕业及刑满释放等确需办理户口迁入的除外;
(四)改变房屋与土地用途,或以拟被征收房屋为经营场所办理工商、税务登记手续;
(五)特种养殖证;
(六)其他有碍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的手续。
暂停办理期限自拟《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起,一般不得超过12个月,但国家、省市另有规定的除外。暂停办理期限内,除县人民政府批准外,其他任何部门擅自办理的相关手续,不得作为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的依据。
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在拟征地范围内实施抢建、抢种、抢栽等不正当增加补偿费用行为的,不予补偿。
来源:隆回县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