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湘市征地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征地补偿面积按照水平投影面积计算。被征收土地上青苗和农业附属设施按《集体土地上青苗和农业附属设施包干补偿标准》实行包干补偿,但宅基地及其他集体建设用地除外。
集体土地上青苗和农业附属设施包干补偿要求
1.集体土地上所有青苗和附属设施按该土地类别的征地面积计算补偿。
2.集体土地上无附属设施的,按该土地类别附属设施补偿标准的50%补偿。集体土地上建有钢架大棚、智能自动灌溉系统的,按重置成本评估评审后增加补偿。
3.水田在插秧前已投成本,按青苗补偿标准的50%补偿,插秧后按100%标准补偿。藕田参照执行。
4.旱地作物冬春季青苗按50%补偿,夏秋季按100%补偿。
5.耕地荒芜的,不给予青苗补偿。
6.种植在土地坡度大于25度以上的青苗,计算补偿面积吋,原则上以实际丈量面积为准,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实地丈量,则按征地红线图上的测算面积增加10%的坡比系数。
7.水浇地是指有水源保证和灌溉设施,在一般年景能正常灌溉,种植旱生农作物(含蔬菜)的耕地(如:专业菜地)。
8.水产养殖用地指没有灌溉任务专门用于水产养殖(含特种名贵养殖)的设施农用地(如:专业鱼池)。其应达到下列条件:修建规范,塘基路面达硬化以上条件,水深度常年保持在1.5米以上,排、灌渠及设施齐全,各类材质堤埂护坡。带有休闲功能的(含垂钓屮心等),其附属垂钓设施、停车场地、绿化景观等设施补偿费:50亩以下(含50亩)的增加2000元/亩,50亩以上的部分,增加1000元/亩。水产养殖用地以外的坑塘水面按邻近水田的50%予以补偿。需移塘养殖的,其青苗补偿费增加0.5倍(包括移塘的人工工资、车辆运输、移塘损失等一切费用)。
9.房前屋后自留菜地按水浇地的80%给予青苗补偿,不给予设施补偿。
10.专业芦苇地参照邻近水田补偿标准予以补偿(有专业管理机构,沟渠、道路等设施齐全,且有相应的附属产品加工场所等)。
补偿标准
水田:青苗补偿3500单位:元/亩,附属设施4000单位:元/亩
早地:青苗补偿2500单位:元/亩,附属设施2000单位:元/亩
水浇地:青苗补偿5500单位:元/亩,附属设施12000单位:元/亩
水产养殖用地:青苗补偿5500单位:元/亩,附属设施10000单位:元/亩
天然林:青苗补偿1000单位:元/亩,附属设施500单位:元/亩
人工林:青苗补偿2400单位:元/亩,附属设施1000单位:元/亩
来源:临湘市人民政府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