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湘市房屋拆迁,不予补偿的情况有哪些?


临湘市房屋拆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补偿:

(一)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构)筑物、有关批准文书中注明因国家建设需要应无条件拆除的临时建(构)筑物;

(二)农业生产用房、临时建(构)筑物的装饰装修;

(三)拆旧建新房屋的批准文书中明确要求按政策规定应当 自行拆除而未拆除的旧房、危房及相关附属设施;

(四)已废弃的生产、生活设施;

(五)被认定为违法违规的建(构)筑物及附属设施。

来源:临湘市人民政府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