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湘市房屋拆迁,在《拟征地公告》发布前依法办理了合法用地手续的预制场、砖厂、砂石场、停车场、货场、洗车场等生产生活性用房及设施,按评估价确定补偿标准,用地手续不齐全的按评估价的60%予以补偿。在规定期限内签约腾地的,给予实际补偿额10%的奖励。补偿到位后不再另行安置。
被征拆人在规定期限内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按被拆迁房屋(临时建筑、偏杂屋及第三十六条按评估价补偿的房屋除外)合法建筑面积给予200元/平方米的签约奖励;在规定期限内搬家腾地的,按合法建筑面积再给予200元/平方米的腾地奖励。逾期未签协议和未搬家腾地的,不予奖励。
在严格执行“一户一宅”政策的前提下,鼓励农村宅基地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流转,被征拆人放弃集中安置宅基地,采取购买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宅基地(房地一体)的,给予4万元/户奖励;利用空闲地和闲置宅基地的给予3万元/户奖励,但不另行安置宅基地。自动放弃宅基地安置的给予4万元奖励。
来源:临湘市人民政府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