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湘市房屋拆迁安置人员需要满足下列条件
1.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户籍,享有承包土地资格和集体财产分配权益,并履行相应义务的被拆迁合法房屋的产权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家庭成员;
2.原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因国家征地或村改居已农转非,未参与过房屋拆迁安置的人员;
3.原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现正在部队服役的军人(不含军官、文职人员)、正在大中专院校就读的学生及服刑人员;
4.在以往房屋拆迁中釆用宅基地迁建安置方式的被征拆人员(包括家庭新增人员),在拆迁其迁建房屋时可计入安置人员范围;
5.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应予安置的其他人员。
安置人员资格认定截止日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公告》发布之日。对安置人员资格审查认定结果有异议的,被征拆人应当在公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市人民政府申请复查,市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复查核实后予以依法认定。
来源:临湘市人民政府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