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朝大案:万历三年,台州“翁奸儿媳案”始末

世间俗人本平常,多因财色起祸殃。一朝踏入是非地,放眼望去尽荒唐。

话说,明朝万历三年,六七月份,台州府宁海县,发生一桩“翁奸儿媳”的人伦孽案,说来叫人好不唏嘘。

这老而不知廉耻之人,姓晏,名谁宾,只因他家在当地挺有钱,故而被人称一声,晏大户。

咱有一说一,这老晏头有钱不假,但在人品方面,还欠缺那么一点儿火候。老家伙越老越不服老,终日里,买醉鸳鸯阵,栖身蝴蝶群,玩得不亦乐乎。

谁也甭眼红,人家要老晏头有钱,愿意咋花就咋花,这玩意儿留着也不能下小崽儿,不花干嘛呀,花呗。

说话间,到了儿子大婚的日子。老晏头再怎么混账,但对于儿子的终身大事,却丝毫不敢马虎,大事小情全由他亲自操持,旨在让儿子的婚事办得热热闹闹,红红火火,叫街坊四邻全都高看他老晏家一眼。

简短截说,婚礼办得很是圆满,无人不夸老晏头这个家长做事漂亮。

暂时放下老晏头不提,只说新郎晏从义,在洞房之中轻轻揭开新娘的红盖头,只觉眼前一亮,恍若置身梦中。

那新娘束氏,红唇皓齿,肤如凝脂,秀色迷人,宛若天仙,端的人间一婵娟。

有如此美人相伴,此生岂不妙哉。晏从义大喜过望,当即指灯发誓,一生呵护爱妻,与她白头偕老。若违誓言,叫他如那盏油灯中的灯油一般,焚身以火,化为青烟。

饮过合卺酒,遂行周公礼。夫妻之事,不必细说。

只说转天一早,一对新人拖着疲惫,双双拜见高堂。初为公爹的老晏头,高坐圈椅之上,撇着一张大嘴,眯缝着一双眼皮,要给儿媳妇一个下马威。他要叫儿媳妇知道,谁才是家中王,往后若想在这大宅门里安稳过日子,那就必须一切全照他的吩咐办。

哪晓得,儿媳束氏刚把脸抬起,她那公爹便犹如被蝎子螫了一般,陡然一个激灵,俩眼珠子立时瞪得比牛眼珠子还大,恨不能用眼神把儿媳给吞了。

自这一刻起,身为公爹的宴谁宾,一颗老而弥坚的心,可就没法再安分咯。

此后几日,只要束氏的身边没人,老公爹便上前纠缠,说出的话不堪入耳,直叫束氏一张粉扑扑的脸蛋儿羞成了大红果儿。

见儿媳唯唯诺诺,不做反抗,这老东西索性更进一步,不但动手动脚,还三番五次地要求奸宿。

束氏又羞又怕,起初坚决拒绝,但终究没能经得住恫吓威逼,只得无奈屈从。

自丑事有过一回之后,贼公爹便如食髓知味,一发不可收拾。但他并非草野莽夫,深知自己的行为属大乱人伦之罪,依照大明律,一旦事败,必被大卸八块。但他本性难移,色瘾难戒,因此只要儿子不在家,他便立即潜入儿媳房中,干那些“扒灰”行径。

久而久之,束氏不堪其扰,本想一死了之,但转念一想,自己就这么死了,而那个害了自己的老禽兽却仍旧好好活着,那自己岂不是白死了么?

好!既然你害我,我干脆也害一害你。这就叫,铁拐李把眼挤,你糊弄我来,我糊弄你!倒要看看谁把谁害得更惨更苦!

打定主意之后,束氏便开始琢磨怎样才能叫老禽兽自食恶果,尝一尝痛苦是何种滋味。

那天,她丈夫有事外出,三两天内不会回来。束氏料定那老禽兽夜里必来自己房内。于是,来了个先下手为强。将正值破瓜之年的小姑子金娘诓进房中,并蛊惑金娘喝了几盅陈年黄酒。

金娘不胜酒力,几盅老酒下肚,便醉得不省人事。束氏要的就是这个。遂将金娘搀扶到自己的床上,给金娘盖好被子,叫她安心入睡。

入夜,老禽兽果然来房中偷腥。束氏藏在暗处,眼看着老禽兽摸到床边,随之干出龌龊之事。

待完事之后,老禽兽突然感到不太对劲。仔细看清床上之人的面孔时,不由得方寸大乱,后悔不迭,顾不得拿取衣物,慌忙匆匆离去。

金娘酒醒之后,意识到白璧蒙污,便回到自己房中,用一根绳子了断了卿卿性命。

转天一早,宴家大乱。束氏本来只想算计老禽兽,哪晓得却害死了金娘。惊恐之余,匆忙跑回娘家,将事情的来龙去脉一一告知家人,边说边哭,手足无措。

她哥哥束棠听了妹子之言,劝妹子不必担心,少要惊怕。既然是老禽兽不仁在前,也就别怪儿媳不义在后。事已至此,官司该打照打,大不了多花钱多托人,就不信打不赢这场官司。

如此,束棠找讼师写了讼状,状告老禽兽宴谁宾为老不尊,寡廉鲜耻,先害儿媳,再害亲女。

县令姓严,是个公道之人。看过讼状之后,立即发出飞签火票,派人提拿宴谁宾到堂对质。

哪晓得,宴谁宾自知罪孽深重,天理难容,在差人进门之前,先用一根绳子把自己给挂在了房梁上。

如此一来,死无对证,也就只能单独审问束氏。

束氏坚决不承认小姑子的死跟她有关,但禁不住夹棍、拶子的厉害,只得将实情从头述来。

严大人听了之后,斟酌良久,认为束氏虽然是本案的受害者,但她设计诱使公公误奸其女,致使金娘含羞自尽,凭这一点就无法为她开脱。只得依照律法,将其处以绞刑。留她一个全尸,也总算没亏待她。

此案因宴谁宾而起,虽然此人已经自缢,但不能就这么便宜了他。严大人下令,捣毁宴谁宾的坟墓,暴尸三日,以示对其违逆人伦的惩罚。

只是可怜那宴从义,娶得娇妻入门,发誓白头偕老,结果却只得与老母相依为命。只道是,时也,运也,命也,怎一个苦字了得。

陋文一篇,到此打住,此案参考明万历三十三年刑狱公案写成,是否当时真有此案,今时难以稽考。姑妄言之,姑妄听之,一乐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