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农村自建房对选址有什么规定?一户能够建几个自建房?


村民分散自选宅基地或集中联建在10户以内建房的,在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不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禁止性内容的前提下,可经市(县)自然资源部门认定符合本区域现有土地利用规划或乡镇(村庄)规划。

农村住房建设选址,应当充分利用原有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严格控制使用耕地和公益林地,坚持“避害”的选址原则,合理避开自然灾害易发地段。在公路、铁路、机场、高速公路周边建房的,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和机场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禁止在永久基本农田区域,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河道、湖泊、水库、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国道、省道、县道、乡道两侧建筑控制区,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区域建设农村住房。

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每户占地面积不得超过省规定的标准。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地实际,可以明确农村住房建设层数和建筑高度等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