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县市人民政府在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的同时,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书面函告当地公安、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税务、民政、林业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自预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在拟征收范围内办理下列事项的不作为补偿安置依据:
(一)新批宅基地和其他集体建设用地;
(二)审批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和其他建(构)筑物,办理房屋变更或土地流转手续,核发房屋和土地等不动产权属登记;
(三)户口迁入和分户(立户)、子女收养等涉及户籍、人口变动的手续;
(四)办理畜牧水产养殖、林木种子生产或经营等手续;
(五)以拟拆迁房屋为注册地址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等手续;
(六)其他增加补偿安置费用的不当行为。
来源:娄底市人民政府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