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征地补偿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公布的标准执行。补偿面积按照水平投影面积计算,以GPS丈量为准,丈量误差最高不得超过项目总面积的3%。
征地补偿费为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之和,其中土地补偿费占40%,安置补助费占60%。
土地补偿费扣缴25%用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剩余部分及安置补助费支付给享有被征收土地所有权的集体经济组织,由享有被征收土地所有权的集体经济组织按相关规定管理、使用和分配。对分配有争议的,由上一级集体经济组织或人民政府协调处理。
青苗补偿费、附着物补偿费统一支付给被征收土地所有权的集体经济组织,由集体经济组织按实支付到户。补偿后,集体经济组织及土地使用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对青苗及附着物予以处理;逾期未处理到位的,由用地单位处理。
收耕地(除水田)、牧草地(除其他草地)、农村道路、水库水面、坑塘水面、集体建设用地的,按征地补偿标准执行。征收具有灌溉任务的水塘,对需要另行选址造塘的,参照执行所在区域征地补偿标准的60%一次性支付造塘等一切补偿费用,对于造塘所需占用土地不再给予补偿。报批征地红线图上无图斑显示、改变土地原用途新开挖水塘,一律按原土地用途予以补偿。
征收坟地参照执行所在区域林地补偿标准。征收原经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蔬菜部门登记造册定点专业种植蔬菜的土地,其征地补偿参照所在区域征地补偿标准的1.3倍执行。
来源:娄底市人民政府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