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房屋拆迁安置对象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娄底市房屋拆迁安置对象应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娄底经开区管委会组织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授权的征地拆迁机构、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共同审定,并予以公示。安置对象认定的时间节点以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前为准;但安置对象的新婚配偶、新出生子女认定的时间节点以征收土地公告发布前为准。

原户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因入学、入伍、服刑而迁出户籍的全日制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现役军人(不含现役军官、三级及以上士官)、服刑人员,符合其他安置认定条件的,可予安置。

安置对象必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户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

(二)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应承包土地并享受权利与承担义务;

(三)在被征地红线内拥有合法房屋,并在被拆迁房屋内实际居住;

(四)在被征地红线外无任何合法宅基地;

(五)符合“一户一宅”及村(居)民住宅建设其他报批条件。

夫妻双方及其未达到法定婚龄的子女按一户对待。

来源:娄底市人民政府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