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房屋拆迁,被拆迁合法房屋的主体、装(修)饰根据不同结构类别按《房屋结构、装(修)饰、设施要求及补偿标准》执行。被拆迁合法房屋的周边附着物及其他设施按《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与《房屋其他设施补偿标准》执行,房屋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方法按《房屋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方法》的规定执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补偿:
(一)未经批准,擅自建设的建(构)筑物,以及建(构)筑物擅自加高、升层或超面积部分;
(二)经有关行政机关查处,被责令自行拆除而未拆除的,或行政处罚决定要求补办相关审批手续而未依法补办的违法建(构)筑物;
(三)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构)筑物、有关批准文书中注明因国家建设需要应无条件拆除的临时建(构)筑物;
(四)在批准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的永久性建(构)筑物;
(五)建房批准文书中明确应拆除而未拆除的旧房及相关附属设施;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来源:娄底市人民政府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