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拟征地范围确定后,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在拟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政务公开栏和村(社区)公开栏以及村民小组显著位置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时间不少于十个工作日。自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拟征土地上实施改变土地利用现状、抢种林木、抢建建筑物(构筑物、设施)、抢装饰(修)等不正当增加补偿费用行为的,一律不予补偿。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同时,征地拆迁实施机构应当书面告知当地公安、市场监管、住建、农业农村、林业、不动产登记等有关部门,自公告之日起,在拟征地范围内暂停办理下列事项:
(一)新批宅基地及其他建设用地;
(二)审批改建、扩建房屋或其他建构(筑)物,办理土地转让、房地产抵押及不动产登记等;
(三)办理户口迁入和分户(立户)、子女收养等涉及户籍、人口变动的手续,但因出生、婚嫁、军人复(转)退或大中专院校学生毕业以及刑满释放人员等确需办理户口迁入的除外;
(四)改变房屋与土地用途,或以拟被拆迁房屋作为经营场所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和发证手续;
(五)办理休闲农庄、林木种苗基地、畜牧水产养殖等相关手续;
(六)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但已签订土地经营合同未到期的除外;
(七)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事项。
来源:郴州市人民政府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