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拆迁安置条件的安置对象,只能享受一次安置待遇。被拆迁人有两处或两处以上宅基地,部分房屋被拆迁后,剩余宅基地面积达到规定用地限额标准的,不予安置。
被征地拆迁农村村民的安置以户为单位进行。安置对象为:
(一)征地范围内,《土地征收公告》发布之日前,合法取得的住宅类房屋被拆迁,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符合农村村民建房审批条件的被拆迁人(以下简称“拆迁安置户”);
(二)征地范围内,已分户或者符合分户条件但未办理分户手续,在《土地征收公告》发布之日前,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符合农村村民建房审批条件,且居住在被拆迁住房内的分支户(以下简称“非拆迁安置户”);
(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可以安置的其他人员。
来源:郴州市人民政府网